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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广军律师 刘广军律师,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主任。1993年7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1994年10月考取律师资格,1996年3月开始从事律师职业,2000年至2002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系学习,至今已从业27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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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广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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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非法传销]黄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红刑初字第160

承办律师: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刘广军律师,系黄某某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红山区人民法院

 

黄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    公诉机关的指控

    公诉机关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11月,被告人缪某某、张某某同高某梅(在逃)密谋以香港PE世纪公司私募股权的名义用传销的模式骗钱,由被告人张某某出任公司总裁,负责管理公司内部事务及财务,对外代表公司。201112月份,被告人缪某某委托他人先后虚假注册了天津鼎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香港高盛世纪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11月份至20115月间,被告人缪某某、高寒梅以香港PE世纪公司,天津鼎兴公司和香港高盛公司私募股权的名义通过互联网会员平台网站销售香港高盛公司权股(虚拟股),吉林永超生态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中国大都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始股。被告人张某某在深圳负袁公司传销事务的运营;许某列(因病另案处理)任公司市场总监,负责开拓并管理传销市场;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公司网络销售后台的管理并担任客服主管;被告人张某略做公司的客服代表,负责在网上对全国各地的传销参与者解答公司的政策和提现; 20113月末,被告人张某令出任公司总顾问,负责管理公司网络传销市场。许某列的下线齐某发展了李某才,被告人李某某发展了韩某某,被告人韩某某发展了赵某云(在逃),赵某东伙同孙某贤(在逃)和被告人刘某某协同发展赤峰传销市场,共发展会员76人,金额3521910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营业执照、股权证明书,网络传销数据,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张某令、黄某某、张某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依法惩处。

二、    辩护意见

    内蒙古原发律师事务所接受黄某某的委托,指派刘广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黄某某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主动投案,自愿认罪,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黄某某将后台数据主动提交给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查明犯罪事实起重要作用,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将不致危害社会,无再犯危险,有利于对其改造,建议人民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三、    判决

   法院认定,201011月份,被告人繆某某、高某梅(在逃)、张某某密谋,通过设立香港高盛世纪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经营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为诱饵,开展传销活动。缪某某出资找香港一个姓陈的人注册成立了该公司,张某某出任总裁,股东有高某梅、缪某某、徐某飞、张某某。201112月份,缪某某又出资找人注册成立了天津鼎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股东有徐某某、高某梅、缪某某、张某某。与香港高盛世纪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块开展传销活动。根据传销活动奖励办法,投资人至少投资7000元,也可以投资35000元、70000元、210000元、1050000元购买原始股(虚拟),对应的是白银级别、黄金级别、白金级别、钻石级别、皇冠级别,投资人不发展下线(静态收入),股票自动升值;投资人发展下线(动态收入),可获得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张某某在深圳负责传销事务的运营,许纪列(另案处理)任公司市场总监,负责开拓并管理传销市场。20113月末,许纪列退出,由被告人张某令出任公司总顾问,负责管理公司的网络传销市场。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公司网络传销后台数据的管理,并担任客服主管,被告人张某略任公司的客服代表,负责在网上对全国各地的传销参与者解答公司的政策及提现。许纪列发展了齐某,齐某发展了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发展了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发展了赵某东(在逃)、孙某贤(在逃)、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发展张某花等76人。在上述传销体系中,李某某带领韩某某团队和马某环团队,韩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开展宣传传销讲座,刘某某任内蒙古区域代理。至20114月,上述传销体系形成九层级,参与人员计82人,金额计31304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缪某某。张某略、黄某某分别于20111112日、201111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余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八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销售股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股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继续参加,层级超过三级,参加人员超过三十人,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缪某某、张某某系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黄某某、张某略、张某令担任后台数据管理、解答政策、公司顾自重要职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带领团队、开展宣传年讲座,担任区域代理等关键作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张某某有立功情节,从轻处罚。黄某某、张某略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从轻处罚。繆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缪某某是从犯的意见不成立,认为缪某某如实供述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某是从犯的意见不成立,认为张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张某令的辩护人认为张某令认罪态度好、参与时间短,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黄某某的辩护人认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提供后台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李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张某令、黄某某、张某略认罪、悔罪,没有再犯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527日起至20121126日止。罚金已缴纳100000元,其余罚金待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519日起至2012518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韩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0000元,其余罚金待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八、被告人张某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10000元,其余罚金待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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