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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军律师 刘广军律师,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主任。1993年7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1994年10月考取律师资格,1996年3月开始从事律师职业,2000年至2002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系学习,至今已从业27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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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广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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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文摘

暴力犯罪中如何适用正当防卫的法院裁判规则

一、裁判规则

1.反抗强奸行为致加害人死亡的属正当防卫——杨坤属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案

案例要旨:对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年第4辑(总第38辑)

2.实施窝藏犯罪过程中被对方故意伤害而危及性命时,夺枪并击毙被窝藏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钟长注故意杀人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实施窝藏犯罪过程中,被对方故意伤害而危及性命,其客观上遭受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主观上具有保护自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虽然其防卫行为发生于犯罪过程中,但窝藏罪与被窝藏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侵害的是两种法益,窝藏罪的实行并不能因而抹杀其生命健康权利的存在和合法保护。鉴于被窝藏人实行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行为人可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案号:(2005)闽刑终字第528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4辑(总第58辑)

3.行使特殊防卫权亦应有限度——王靖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采取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最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以是死亡,但这并不意味着致命的防卫行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当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性降低至不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程度时,防卫人不得采取致命的防卫手段伤害不法侵害人并致其死亡,否则,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并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2013)高刑终字第27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4期

4.制服持刀入室的犯罪人后又对其连砍数刀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孙某某、李某某犯故意伤害案

案例要旨:砍伤正在持刀入室抢劫的人属于无限防卫,基于砍伤行为基本制服犯罪人,再实施连砍数刀的伤害行为,其行为本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特征,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55号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二、专家观点

1.特殊防卫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的防卫措施,同一般正当防卫相比,是有十分严格而明确的限制条件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者的严重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针对本条,除了没有限度条件外,正当防卫的其他四个条件:起因条件、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以及防卫意图必须同时具备。

无过当防卫实际上属于不存在防卫限度要求的正当防卫,在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对象等方面,同正当防卫的要求是一致的,但在起因条件上,无过当防卫更为严格:即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具体而言: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才存在特殊防卫权的问题。至于此处的“行凶”应当理解为介乎故意杀人与故意重伤之间而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

(3)并非对于任何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暴力犯罪都可以采取特殊防卫,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才适用上述规定。比如对麻醉方法进行抢劫的,就不应该适用特殊防卫。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组织越狱等。总之,对于无过当防卫,在适用条件上同一般正当防卫相比,是有十分严格而明确的限制条件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上)》,周强总主编,李少平、南英、张述元、刘学文、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95页)

2.特殊防卫实质在于鼓励反抗暴力犯罪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特殊防卫的特殊性在于:

(1)适用前提特殊:不法侵害具有严重暴力性,紧迫地危及他人生命健康。这里的严重暴力性是根据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情况确认的,而不是根据第二十条第三款列举罪名确认的。因此,①只要实际具有严重暴力性即可,不限于第二十条第款列举的罪名,比如甲在公共场所实行爆炸乙阻止的,可适用特殊防卫。②即使不法侵害人实施第二十条第三款列举罪名但没有暴力性的,比如投毒杀人、麻醉方法窃财的,不适用特殊防卫。

(2)不设必要限度,结论简明: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过当。其实质在于鼓励公民反抗暴力犯罪,放宽防卫的适度条件、明确适度的标准。

(摘自《刑法》(21世纪应用型法学系列教材),阮齐林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1页)

3.防卫过当量刑应当考虑的因素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表明我们刑法对任何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不会放任不管;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表明刑法对这种情有可原的特殊犯罪表现出一种宽容的立法倾向。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何种防卫过当情形应当减轻处罚,何种防卫过当情形应当免除处罚,需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应考虑到以下诸多因素:

(1)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空间,不法侵害行为的方法手段,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和可能造成的结果;

(2)防卫手段的使用、防卫过当的结果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大小,这些因素体现了防卫过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3)防卫目的的考察,即防卫人的防卫行为保护的社会利益的价值如何,一般来说见义勇为的过当,其正面价值要大于保护本人的防卫过当价值;

(4)适当注意社会舆论的反映,既不能影响法律的严肃性,也不能挫伤社会成员实施正当防卫的积极性;

(5)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先考虑减轻处罚,当减轻处罚仍不足以体现情有可原应当宽恕时,才应当考虑免除处罚。

(摘自《刑法(总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第7版)》,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52页)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文章选自《法信》第11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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