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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军律师 刘广军律师,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主任。1993年7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1994年10月考取律师资格,1996年3月开始从事律师职业,2000年至2002年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经济法系学习,至今已从业27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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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刘广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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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章案例

女教师刘某体罚殴打女学生

九岁女孩李某患上精神病

-----选自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血案与警示》

元宝山区农民李某成没有想到,自己刚九岁才上二年级的女儿李某竟得了精神病,面对女儿今后漫长的人生路,他和妻子不知该如何面对。

李某是元宝山区某煤矿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某是李某的数学教师。2000年9月1日至23日,刘某在李某班级上课期间,因李某不能完成作业,多次使用扇嘴巴、用棍子打手和身上、罚站等手段,对李某进行殴打和体罚。李某的同学许某证实:“有一天,我们数学老师刘老师,让我们班于某某检查作业,发现李某一道题都没做,就告诉了刘老师,刘老师就用两只手对着打李的脸,说你明天把作业都做上。第二天,李某又没做,刘老师把李拉出来踢她,又用讲棍打李的手板,说你要再不做的话,你明天就别上学了。以后,刘老师还用竹板、用扒了皮的柳树棍往李某身上手上打过。”李的另一名同学何某也证实:“我班同学李某经常不完成作业,刘老师就打她。有时不让她坐椅子,半蹲,有时把李拉到前边用木棍打身上和手,还用手打嘴巴。又一次,刘老师一脚把李某踢到讲台上去了,李某被打后,脸上有些哆嗦。上了二十几天学就病了。”刘老师打李某不仅使李的身心受到伤害,也使班上同学感到恐惧。李的同学李某证实:“刘老师用小树枝打李某时,都把小树枝打断过,刘老师还用手抓住李的两只小辫子把李的头往桌子上碰,都碰出响声了。每次刘老师打李某时,我们班的同学都非常害怕,有的同学还被吓哭过呢。”

据李某母亲张素文介绍,2000年9月23日,她带女儿李某洗澡时,惊讶的发现女儿身上多处受伤,后腰、屁股黑青一片,左胳膊上一条条紫青印,左大腿青一块紫一块,一再追问下,李某哭诉了她在班里被刘老师体罚殴打的情况。张素文问女儿挨打为啥不告诉父母,李某说:“刘老师不让,说告诉家长和别人还打你。”李某当即把女儿送到当地一家医院诊治,该医院的夏大夫证实李某身上抽动,抖得好像发冷,发现她特别烦,大腿有发青的地方。李母又带了女儿去了市区的一家医院问诊,医生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损伤”,花医药费688.92元。此间,李某成夫妇找过刘老师和学校,为女儿李某遭打一事讨说法,刘家为平息事端,由刘老师的父母到李家,给付了688.92元医院费,又另给李家一千元安慰金。李某成父母要求刘家应继续对李某给予治疗,并要求刘父写书面保证,刘父没有写。

由于心慌、恶心、恐惧、哆嗦等症状加重且频繁发作,李某不得不休学。李某成夫妇领着女儿在赤峰看了几家医院,都没弄清李某的病因,有人提醒李某成:孩子的脑子、精神方面是不是有问题。2000年12月25日,李某转入赤峰市安定医院住院治疗,治疗了50天后,因经济原因,未痊愈出院。医院对李某的诊断为“心因性反应”。李某成夫妇得知女儿患的是精神病时,头上像挨了一闷棍,他们不相信这是真的,于是到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精神鉴定中心鉴定。2001年4月14日,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书,其中“检查所见:李某意识清晰,对周围环境不陌生,态度拘泥、腼腆,看到陌生人感到害怕,言谈时能叙述在学校念书时被老师打的部分经过,叙谈受委屈过程中则表现恐惧害怕,头扎在别人的怀内自述心难受,不愿回忆在学校挨打的那段经历,常表现沮丧表情,痛哭流涕,要求不让人提及此事。鉴定结论:1、精神医学诊断:李某所患为心因性反应。2、法律关系鉴定:导致李某精神疾病的发生与精神刺激因素有密切关系,属直接因果关系。”

李某成夫妇清楚精神病是非常难治愈的,才九岁的女儿患这种病,意味着她一生将很难摆脱病魔的纠缠。他们再次找到刘家、找到学校,就医治李某的病讨个说法。刘某不予理睬,学校主张通过法律解决。2001年4月下旬,李某成代女儿李某,委托刘广军律师将教师刘某及某煤矿小学告上法庭,以刘某对李某进行殴打体罚,致李某反应性精神病为由,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2535元,伙食补助费500,陪护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法医鉴定费500元,今后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0元,计64735元。

庭审过程中,教师刘某答辩时称:她只打过李某一次,并不能造成李某患上精神病,李的病是因为她母亲殴打所致,不同意赔偿。某煤矿小学向法庭提供了《小学日常工作制度》、《教师应遵循的行为规范要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称学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也常组织教职员工学习,学校已对教师刘某尽了管理职责,另外,李某的病是她母亲殴打所致,所以,学校不同意赔偿李某。

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查明事实后认为:二被告主张李某的病系其母亲殴打所患,向法院提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证人证言,无证人监护人在场签字,虽有班主任在场签名,但老师系学校职工,属利害关系人,无法认定证言的真实性,所以二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李某主治医生杨俊义证实李某系因外界刺激所患精神病,二被告均承认李某伤系殴打所致,二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母亲殴打李某,刘某亦承认打过李某,能够认定李某病系因刘某所致。被告某煤矿小学虽举证证明已对刘某尽了监管职责,但并未有效防止刘某殴打学生李某,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有关法规,2001年9月3日,元和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2535元,伙食补助费500元,陪护费500元,交通费200元,今后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总计10735元的百分之七十,计7514.50元;被告某煤矿小学赔偿原告李某10735元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32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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